漯河市規(guī)范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更好地促進分享經濟發(fā)展,方便群眾出行,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和減少空氣污染, 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服務,是指車輛所有人出行線路與合乘人的出行線路一致,共同搭乘一輛小客車的出行方式,也稱拼車、順風車。私人小客車合乘是城市交通領域體現(xiàn)分享經濟的出行方式,有利于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和環(huán)境壓力。
私人小客車提供合乘服務,不得以盈利為目的。
提供私人小客車合乘服務按照是否分攤費用分為公益性合乘和互助性合乘。
第二條私人小客車合乘服務應當遵循公益合乘優(yōu)先、民間互助自愿、維護合法權益、規(guī)范合乘行為、嚴禁非法營運的基本原則,鼓勵并促進其健康發(fā)展。
第三條 合乘者應文明乘車,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合乘服務提供者有權拒絕不遵守本意見和合乘協(xié)議的人乘車。
第四條 私人小客車提供合乘服務者,應當提前向合乘服務平臺發(fā)布合乘人數(shù)、合乘線路、合乘時間等出行信息,每日合乘次數(shù)不得超過四次。合乘費用僅分攤合乘里程所消耗的燃料、電費和通行費,合乘服務提供者分攤所需費用不得少于50%。
第五條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提供合乘信息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向管理部門備案,管理部門可調閱、查詢其相關信息。
第六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責任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
第七條 凡超出合乘行為規(guī)定的范疇,以合乘名義從事非法營運的,由管理部門依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查處。
第八條 本意見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
征求意見方式及時間:
1、關注“漯河誠客”微信公眾號直接留言;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fā)至:lhskyb@163.com
3、時間:2016年10月17日—10月23日。